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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认罪认罚适用)(公开版)_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原**石矿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住**处**街**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14时53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在滦州市天佑堤5公里2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mg/100ml。经抽血检测,被告人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查获经过、呼气检测单等书证;2.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辩解;3.唐山市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秀辉

2021年1月11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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