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诉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镇**村**组**号,现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北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1日经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北镇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9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镇市吴家乡徐姚村王某甲家前,在超越行人王某乙的过程中由于驾驶不当,在道路东侧路边将其撞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王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经北镇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乙无责任。经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详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归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北镇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血液酒精浓度测试结果单、北镇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北镇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勘验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光盘;案件其它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扬
检察官助理:赵阳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北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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