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86********,汉族,小学毕业,住浚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9月23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5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豫FZ****东风牌小型汽车沿黎阳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黎阳路与北大街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磊
李晓丽
2015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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