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二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20****1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0月25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唐河县城关镇居民冯某某经微信好友琳琳K(未到案)的介绍,通过手机下载“Dooprime”APP,进行登陆注册后,客服以投资虚拟货币的理由让冯某某在该APP上进行充值。冯某某向客服提供的姜某某(未到案)农业银行卡转账52960元,冯某某让朋友陈某某替其向客服提供的被告人马某某农业银行卡转账,陈某某通过其招商银行卡和工商银行卡向马某某农业银行卡转账20000元。冯某某在该APP充值72960元发现无法提取现金被骗,当日到唐河县公安局文峰派出所报案。
经查,2020年7月,被告人马某某在西安市分别办理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各1套(含U盾、手机卡),将两套银行卡出售给其朋友贾某某(未到案)用于洗钱活动,贾某某承诺每套银行卡以800元的价格支付给马某某。至案发,马某某未获利。
经调取马某某银行卡交易记录,其农业银行卡自2020年7月19日至7月21日,“贷方”合计2052867.5元,“借方”合计2052858.28元。其工商银行卡无交易记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故建议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英
检察官助理:王晓菡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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