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出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91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唐河县*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唐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9时许,因宅基地纠纷,赵某某到邻居刘某某家院子里,与刘某某发生争吵,并将刘某某推倒在地,刘某某感觉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治疗。高某某当日报警。唐河县公安局*派出所接报警后,于次日指派民警持传唤证到赵某某家执行传唤, 赵某某拒不配合,用脚踢民警,并咬伤民警的左手背。
经唐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受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警察证复印件一份、辅警证复印件两份;
2、传唤证及刘某某的证言、现场监控视频截图;
3、证人赵某某、冯某甲、冯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的陈述;
5、鉴定意见及伤情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唐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霄矗
检察官助理:陈金玲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住唐河县某乡某村某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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