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11969********,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村委**村**号,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8经济开发区**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项某某扛着一支射钉枪在**经济开发区**村**号界碑附近狩猎时,被驻地部队查获。
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项某某所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在送检条件下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文华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项某某现居住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经济开发区**村,联系电话:18787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2页,光盘5张;
3.本案涉案枪支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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