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舍某某,男,彝族,1991年**月**日出生,四川马边人,身份证号码:5111331991********,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本县**乡**村**组**号,现住本县**镇**区,原**镇**村委会主任。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被马边监察委员会决定被留置调查,同年4月30日,经我院决定被刑事拘留,5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马边看守所。
被告人阿某某,男,彝族,1975年**月**日出生,四川马边人,身份证号码:5111331975********,文盲,家住本县**镇**村**组**号,原**镇**村纪检小组长。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被马边监察委员会决定被留置调查,同年4月30日,经我院决定被刑事拘留,5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井研县看守所。
被告人使某某,男,彝族,1978年**月**日出生,四川马边人,身份证号码:5111331978********,文盲,家住本县**镇**村**组**号,原**镇**党支部副书记。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被马边监察委员会决定被留置调查,同年4月30日,经我院决定被刑事拘留,5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井研县看守所。
本案由马边彝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舍某某、阿某某、使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2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三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办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与县财政局、农业局,下达给**镇**村新修罗古埂至**组**路“一事一议”项目,该项目要求以村民集资投劳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新修公路4公里,宽4.5米,财政按10万元/公里的标准进行补助。2016年,该项目因与县扶贫移民局通组公路项目交叉,经村、镇申请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同意,将该项目调整到本村15组实施。经村两委研究,该项目由杨某某承包实施。同年11月,时任村委会主任、副支书、纪检组长的被告人舍某某、使某某和阿某某经商议,以平均占股,盈亏均分为条件,用7万元钱从杨某某处购得该项目承包建设权。为规避其村两委干部身份,三被告人商量决定用阿某某侄子曲某甲的名义,与杨某某和村委签订转让和承包合同。2017年2月,三被告人在聘请阿某某姐夫拉某某为工程管理员后开始施工,但因三被告人均无钱垫支工程款,又经协商一致后,利用其村两委干部协助镇政府管理村集体账户的职务之便,分别于2017年2月16日、3月30日和5月9日,违返村集体账户管理规定,私自从村集体账户(全是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款、产业扶持资金和扶贫捐赠款)中转款21万元到拉某某私人账户,用于该项目工程支出。同年6月23日,工程完工验收三被告人拿到40万元财政补助款后,于当日向村集体账户归还22万元(因未记账,记错了金额)。
2016年,**村两委虚列上报的15组公路村级公共维护项目批复下达后,一直未能实施。2017年,身为村主任、副支书和纪检组长的被告人舍某某、使某某和阿某某,因其实施的“一事一议”新修公路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无法支付其全部的工程费用,便商议以虚列15组公路维护名义,从2016年**村公共维护费中套取资金填补漏洞。2017年12月,三被告人再次商议决定,用阿某某侄子曲某乙的名义与村委签定虚假公路维护合同,由舍某某编制虚假报账资料,又以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镇分管领导在验收单上签字后,成功套取2016年度县财政下达给该村,集体公共维护资金6.33万元,用于支付其承包实施的一事一议工程项目中,整改工程所产生的费用。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监委的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和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舍某某、阿某某、使某某,利用其村两委干部协助镇人民政府管理村集体账户资金和村级公共实施维护项目的职务之便,私自挪用村集体账户中的扶贫资金21万元,用于其3人合伙承包的新修公路工程支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舍某某、阿某某、使某某在协助镇人民政府管理本村公共维护项目中,利用其职务之便,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套取县财政划拨给村上的公共维护资金6.3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舍某某、阿某某、使某某在两次犯罪中作用和地位均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明确表示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舍某某、阿某某、使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3月;犯贪污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文学
2020年6月8日
附:1、被告人舍某某现押于马边看守所;被告人阿某某、使某某现押于井研看守所。
2、侦查卷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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