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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于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707号

被告人舒于东,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3197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浙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街道**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于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共计一个半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8月,被告人舒于东成立浙江**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厨房电器。2013年11月,被告人舒于东成立浙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其开展智能厨房电器业务融资。2014年以来,被告人舒于东控制的浙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先后在西湖区**广场**座**楼、西湖区**街道**银座**楼,通过业务员散发传单、口口相传、实地考察等方式,吸引社会不特定对象到公司投资,承诺年化收益10%-18%,与出借人签订实为借款内容的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经查,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舒于东从出借人周某甲、柴某某、沈某甲、沈某乙、宋某某、胡某某、汪某某、黄某某等八人处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838999.99元。截至案发,被告人舒于东已归还出借人本金人民币820000,已支付利息219107.67元,造成出借人损失2799892.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工商登记信息、公司基本信息、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房屋租赁合同、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借款协议、承诺书、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审计报告、民事判决书、裁定、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乙、周某甲、柴某某、沈某甲、宋某某、胡某某、汪某某、黄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冯某某、沈某丙、周某乙、王某丙、包某某、潘某某、许某某、蔡丽某某、王某丁、吕某某的证言、发立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3.被告人舒于东的供述及辩解;

4.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明细。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于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韩 飞

2019年12月19日

1.被告人舒于东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拾伍册及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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