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舒仁科诈骗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舒仁科,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47********,汉族,初中文化,原常德市武陵区**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乡**村**组**号,现住地**。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3月1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12日再次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1日再次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仁科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8日、5月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同年3月18日、6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以来,被告人舒仁科以自己为法律工作者,认识很多政府部门和医院、学校领导,可以帮助他人为子女当兵读军校,安排实习和工作,购买社保和安置房等为由,先后骗取23名被害人合计2729480元用于他处,经被害人多次催要退还503000元,案发后再退还323000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7年至2011年期间,舒仁科以帮被害人周某甲安排其儿子到警校读书、安排工作需要活动资金为由,多次骗取周某甲合计98000元;后因周某甲的儿子一直未安排工作多次催要,舒仁科退还给周某甲70000元。

2、2010年3月,舒仁科找到被害人曾某某,以认识高校招生办领导高某某(身份待查)可以帮助其儿子曾某某安排读书并安排工作为由,骗取曾某某共计104260元,其中33800元转入高某某的账户。2012年3月曾某某毕业后发现舒仁科交给他的毕业文凭系伪造。

3、2012年5月至2015年1月期间,舒仁科以帮被害人潘某某办理社保和安置房为由,骗取其114800元。

4、2012年10月至2015年7月期间,舒仁科以帮被害人姚某某办理其儿子当兵读军校,其老婆提前退休为由,骗取其现金260000元,后经姚某某多次催要后全部退还。

5、2014年8月,舒仁科以帮助田某某到北京*学院读书为由骗取其100000元,2015年6月舒仁科又以帮田某某入党为由骗取其5000元入党费,2015年7月又以帮田某某到广州买房为由骗取其180000元。案发后再次退还43000元。

6、2014年3月至10月期间,舒仁科以帮被害人华某甲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可多获得补偿款及办理安置房为由,骗取其115000元,后经华某甲多次催要退还65000元;案发后再次退还20000元。

7、2014年10月,舒仁科以帮被害人华某乙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可多获得补偿款及办理安置房为由,骗取其100000元;后经华某乙多次催要退还70000元。

8、2015年3月,舒仁科以帮被害人涂某某购买保障房为由,骗取涂某某84000元;

9、2015年4月至6月,舒仁科以帮被害人徐某某办理城市户口转农村户口及购某某,骗取其20000元;

10、2015年8月,舒仁科以帮被害人郑某某办理社保为由骗取其62000元,同年10月,舒仁科以其郑某某购某某骗取其45000元;案发后退还50000元。

11、2015年12月,舒仁科以帮被害人吴某乙购买**安置房为由,骗取其63000元,2016年8月,又以帮吴某乙找关系购买150平米安置房为由,骗取其25000元。2017年3月18日在舒仁科被抓获后,吴某乙通过当地村民的证实向武陵区相关部门申请才分配到安置房;

12、2016年1月至2月,舒仁科以帮被害人张某某购某某,骗取张某某80000元;

13、2016年3月,舒仁科以帮被害人李某甲打官司要补偿款为由,骗取其114000元。

14、2016年9月,舒仁科以帮被害人谢某某找关系申请廉租房为由骗取谢某某42000元,直到2018年谢某某被取消低保后自己申请才分配到公租房。

15、2016年11月,舒仁科在了解到被害人李某乙没有房子后,谎称自己可以帮其在**安置小区买到120平米的安置房为由,骗取其120000元;案发后已全部退还。

16、2016年11月,舒仁科以帮被害人李某某以搞到廉租房为由,骗取其105000元;案发后退还80000元。

17、2017年2月至3月期间,舒仁科以帮被害人李某丙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其22700元;

18、2017年5月,舒仁科以帮被害人周某乙办理取保手续需要50000元保证金和帮其购买房子为由,骗取其479500元,尔后将该款向罗某某退还20000元,向李某乙退还120000元,向李某丙退还80000元,向华某甲退还30000元,向吴某乙退还20000元,向田某某退还43000元。

19、2018年4月20日被害人雷某某在从事摩托车出租时认识舒仁科,舒仁科在知道雷某某想为女儿雷某乙找个护士工作后,以自己有亲戚在医院上班认识领导为由,骗取雷某某的信任,先后以分3次收取37920元费用并签订协议书,实际上并没有安排工作;同年5月10日舒仁科再次以帮雷某某搞保障房为由骗取40000元,随后以常德市**有限公司名义冒用公司法人代表吴某甲的签名,并伪造该公司印章和雷某某签订常德市保障性住房配售合同。

20、2018年11月,舒仁科以帮被害人胡某乙的妹妹安排到常德市**医院当护士为由,骗取其60000元;后经多次催要退还20000元。

21、2019年4月,舒仁科以帮被害人刘某乙安排其孙女到常德市**医院当护士为由,骗取其现金53000元。

22、2019年7月,舒仁科以帮被害人龚某某办理儿子到常德**厂上班和购某某,骗取其现金70300元。

23、2019年1月,舒仁科以帮被害人顾某某购某某骗取其现金129000元,后经多次催要退还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聊天记录、交易明细、转账记录、委托合同、收条、借条、住房配售合同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吴某甲、陈某某、朱某甲、胡某甲、朱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雷某某、李某乙、曾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舒仁科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仁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达夫

2020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现押常德市看守所,联系方式18670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