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舒某某,绰号“猪八戒”,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即住址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附**号。因盗窃罪,于2009年4月9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盗窃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盗窃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盗窃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 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舒某某驾驶踏板摩托车来到资阳市雁江区**小区,将踏板摩托车停在该小区外,步行至该小区10栋围墙边,发现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申迅牌红色两轮电瓶车未取钥匙,遂将该车盗走。被告人舒某某将盗来的电瓶车停放于狮山路**号小区院内,后返回**小区外准备骑走自己的踏板摩托车时,被失主及群众挡获并报警。经资阳市雁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2433元。
被告人舒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舒某某带领民警找回被盗的电瓶车,被盗电瓶车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购车发票、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3.监控视频;4.证人马某某、张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6.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舒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舒某某已将被盗车辆退回,返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舒某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等,建议判处舒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英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被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