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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伟元贩卖毒品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公诉刑诉〔2019〕431号

被告人舒伟元,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村委会****2013年5月31日,因吸毒被进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3年7月17日,因吸毒被进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7年7因交通肇事罪被金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6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伟元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舒伟元在麻山古寺附近向张某某、胡某某出售了一些毒品,张某某、胡某某支付了600元给舒伟元。

2.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舒伟元在白圩乡高价桥附近向胡某某出售一小袋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胡某某支付200元给舒伟元。

3.2019年9月初,被告人舒伟元在南昌市**路**小区金某某家楼下向金某某购买了12.5克冰毒用于贩卖,舒伟元支付了5000元给金某某。

4.2019年9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舒伟元在麻山古寺门口向姜某某出售了半粒麻古和一点点冰毒,姜某某支付了200元给舒伟元。

5.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舒伟元在**乡**村自己家附近向姜某某出售四分之一粒麻古和一些冰毒,姜某某支付300元给舒伟元。

6.2019年9月19日晚上,被告人舒伟元在麻山古寺附近向齐某某出售了1粒麻古和一点冰毒,齐某某支付了500元给舒伟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投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胡某某、张某某、付某某、金某某、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舒伟元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伟元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12.5克和1800元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祝君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舒伟元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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