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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余军非法持有毒品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舒余军,男,汉族,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编号5301291985********,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栋*单元***室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镇**小区**栋**单元**室。2001年10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寻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3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0月24日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寻甸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寻甸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本案由寻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余军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18时许,寻甸县公安局民警在辖区内开展禁毒工作时,发现被告人舒余军与吸毒人员何某某(另案处理)疑似正在寻甸县倘甸镇康弘财富中心小区路旁边涉嫌毒品交易(现场及周围未查获毒品),民警随即对被告人舒余军在倘甸镇康弘财富中心小区*栋*单元***室住所依法进行搜查,在客厅与厨房过道储物柜内发现两袋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在客厅与厨房过道储物柜内的一棕色钱包内发现一袋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在被告人舒余军家中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159.98克,经取样送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搜查、提某某、称量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余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余军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余军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辉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舒余军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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