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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佳佳、汪丰平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19〕821号

被告人舒佳佳,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031967********,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本科文化,系北京**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区块**技术有限公司监事和股东,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号。2013年4月1日,其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0000元;于2016年2月3日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甲,曾用名江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69********,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高中文化,系北京**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监事和股东、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北京**区块**技术有限公司经理和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镇**村**组。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6月14日被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5000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61********,汉族,黑龙江省铁力市人,初中文化,系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市场总监,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镇**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301983********,汉族,江西省景德镇市人,中专文化,系北京**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纳和股东,户籍地和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路**栋**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闫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301961********,汉族,湖北省张家口市人,高中文化,系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执行总监,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21975********,汉族,中专文化,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系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市场**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段**号。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7月1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于2009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57********,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嫩江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吉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61969********,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安化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71988********,汉族,大专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经商,户籍地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21986********,汉族,大专文化,湖北省襄樊市人,经商,户籍地和住所地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街**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佳佳、江某甲、孙某某、方某某、闫某某、李某某、吉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汪某某、陶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将两案并案审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9月17日、2019年11月2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3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1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8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江某甲、舒佳佳成立北京**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投资成立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银**区块**技术有限公司等,并以“北京**集团”和“北京**”的名义私自对外发行名为“银币”(又名“SCC”、“**通证”)的虚拟货币。被告人江某甲、舒佳佳虚构“银币”的背景和发展前景,通过不断提升“银币”的价格和设置高额的动态奖励,利用互联网、微信、宣传会、媒体等渠道进行宣传,引诱他投资购买100枚以上的“银币”成为公司会员。会员入会需由上线会员推荐,下线会员下载上线会员推送的“scc”手机APP二维码并注册之后,向公司或者上线会员直接购买100枚以上“银币”成为公司会员。公司将相应“银币”数量拨付至会员账号中,并在域名为scc-pay.com的平台网站注册,按照“双轨制”结构对会员安排点位。

成为新会员后,便具备发展下线会员的资格。为激励会员不断发展新人加入,该组织设立销售激励机制,一是静态奖励,通过账户中冻结的“银币”数量,享受比例不等的“银币”奖励。二是动态奖励,分别为推荐奖,上线会员可获得直推下线会员每天解冻“银币”总额1%的奖励;小区算力奖(又名“分享算力奖”),会员发展的下线按人数分为大、小两个区,大区为“共享区”,小区为“分享区”,会员按分享区冻结“银币”数量获得该区冻结“银币”总额不同比例的奖励;管理奖,上线会员按推荐人数从下线三代内(2018年11月后变更为两代)会员分享算力奖中获取不同比例的奖励;福利奖,2018年6月到2018年10月期间,会员分享区持币量达一定数量可获得不同价位的车辆奖励。同时上线会员每推荐一名下线会员购买“银币”,可将自己账户内的“银币”出售给下线会员,以此享受不等比例的“银币”奖励和获取出售“银币”的非法收益。此外,需要提现的会员必须从该公司购买售价人民币6000元一台的POS机,每日最高提现额度为人民币1000元。经鉴定,被告人江某甲、舒佳佳等人在我国湖南、河北、云南、贵州、黑龙江等多省发展306级会员,注册账户66140个,去重后账户56405个。

被告人舒佳佳负责“北京**”的全面事务和运营方向;被告人江某甲直接管理公司,并负责开拓市场和管理2018年12月27日后的公司资金收支;被告人方某某于2018年12月27日前负责管理公司财务支出。经鉴定,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北京**”用于吸收会员资金的6个一级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入净额为人民币220243985.54元;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12月27日,“北京**”用于吸收会员资金的6个一级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入净额为人民币110207570.23元。

被告人孙某某负责为“北京**”开拓“银币”市场,并积极发展下线。截止至2019年5月16日,其“sfl666”的账户所在层级14层,下级层数292层,下级会员账户总数50283个。其通过卡号为62170007800********的大连商业城支行账户和62284805681********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接收下线资金和返利,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5月15日其尾号为“8006”的账户资金流入金额为人民币2520705.51元。此外,其通过福利奖获得公司奖励的保时捷汽车一台。

被告人闰某某从2019年2月开始担任公司执行总裁,协助被告人舒佳佳、江某甲管理公司的运营,按月领取工资共计人民币47000元。经鉴定,2019年2月13日至2019年5月15日,“北京**”用于吸收会员资金的6个一级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入净额为人民币103253320.16元。

被告人李某某担任公司市场一部负责人,积极推广“银币”并发展下线,其“LZF667”的账户所在层级29层,下级层数277层,下线会员账户总数26750个。其通过卡号为62155906050********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和卡号为62170004500********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接收下线资金,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5月15日其通过以上银行账户共计接收下线资金人民币53591601元。

被告人王某某积极推广“银币”并发展下线获利。其“wly333”的账户所在层级41层,下级层数265层,下线会员账户总数8251个。其通过卡号为8164110********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接收下线资金和返利,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5月15日其银行账户内资金流入金额为人民币420011.14元。

被告人吉某某积极推广“银币”并发展下线获利。其“jcp888888”的账户所在层级42层,下级层数264层,下线会员账户总数8163个。其通过卡号为621700301010********的建设银行账户接收下线资金和返利,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5月15日其银行账户内资金流入金额为人民币30541877.69元。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8年8月,被告人汪某某经人介绍承接了“北京**”软件开发和网站维护的业务,并将该业务交由其雇佣的被告人陶某某及其团队完成,后又为“北京**”介绍了第四方支付平台,为会员取现提供了途径以及承接开发冷钱包等业务。被告人汪某某从“北京**”共计收取费用人民币1300000元,支付给前期做冷钱包开发的公司人民币320000元、中间人提成人民币110000元、支付开发POS机提现业务的团队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陶某某及其团队从被告人汪某某处获得人民币70000元的“scc”平台研发费用,人民币80000元的服务器租赁费用和人民币200000元的软件升级费用,其中约人民币64000元用于为“北京**”租赁境外服务器。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舒佳佳、方**、闫某某、李某某、吉某某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汇通刑警中队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陶某某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古城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同日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民警在古城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将被告人汪某某抓获归案;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江某甲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孙某某被沈阳铁路公安局乌兰浩特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并于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24日被临时羁押在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案发后,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扣押违法资金人民币70495988元,保时捷Macan轿车一台;依法冻结违法资金人民币10746057.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工商资料、宣传资料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江某乙、刘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江某甲、舒佳佳、孙某某、方某某、闫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吉某某、陶某某、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会计鉴定意见;5.远程勘验勘验、搜查、辨认笔录;6.“银币”后台数据、司法鉴定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佳佳、江某甲、孙某某、方某某、闫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吉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银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双轨制”结构组成多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被告人汪某某、陶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开发和维护用于犯罪的网络平台,托管服务器,其中被告人汪某某还提供了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以上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被告人舒佳佳、江某甲、孙某某、方某某、闫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吉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被告人汪某某、陶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舒佳佳、江某甲、汪某某、陶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某某、方某某、闫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吉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舒佳佳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雅静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江某甲、舒佳佳、孙某某、闫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吉某某、汪某某、陶某某现被羁押在益阳市看守所;被告方某某现被羁押在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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