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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其建盗窃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410号

被告人舒其建(绰号“舒建娃”),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301975********,汉族,文盲,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号。2011年因犯毒品原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其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舒其建将李某某停靠在大足区龙水镇福源广场斜对面的五菱面包车内的钱包盗走,内有人民币1860元。

2020年4月4日中午12点时许,被告人舒其建将陈某某停放在大足区龙水镇中央龙庭太乙堂药房外面马路上的长安牌小货车驾驶室内的挎包盗走,后将挎包放回车内。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舒其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舒其建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其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其建曾因盗窃被刑事刑罚,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其建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舒其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浩

检察官助理: 杨溥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舒其建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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