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夷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舒军,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0197006100323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9月20日被原宜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2011年6月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3年4月7日被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4月14日被湖北省长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6月8日被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9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分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间,被告人舒军先后在宜昌市夷陵区**街办扒窃手机4部,价值共计人民币2441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舒军在宜昌市夷陵区**街办新华书店附近,扒窃了被害人何某某大衣口袋里的VIVOX23手机一部,后销赃得650元。
2、2019年11月29日上午8时至10时许,舒军在宜昌市夷陵区**街办**巷菜市场陆续扒窃了被害人郑某某iphone8plus手机一部、陈某某OPPOA57手机一部、刘某某华为荣耀畅玩6手机一部。经鉴定,三部被盗手机鉴定价格共计1791元。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舒军在宜昌市西陵区**汽车后市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盗手机已被全部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照片;2.身份材料、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害人何某某、郑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宜昌市夷陵区价格认定中心关于被盗手机的价格认定书;5.视听资料;6.被告人舒军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军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舒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玲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舒军现羁押于宜昌市夷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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