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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前程盗窃案)_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舒前程,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9********,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前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舒前程到湄潭县湄江街道湄江南路华为授权体验店,找来一块木块撬开玻璃门锁进入店内,将两部华为Nova7手机、一个华为蓝牙耳机、一个华为蓝牙音箱、一个华为充电器盗走。当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舒前程来到茶乡广场被害人胡某某经营的“阿迪达斯”服装店,又用木块撬开玻璃门锁进入店内,将一件外套、一条裤子、一件白色T恤、一件黑色T恤、二只三条纹鞋和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498元盗走。当天早上,被告人舒前程回到天城镇德荣村的家中,将盗得一个华为蓝牙音箱、一件阿迪达斯牌外套、一根耳机线、一根数据线、一张Nova7卡片及130元现金放在家中。后乘车到遵义玩耍,盗得的其余368元现金被其用于吃饭、乘车等消费,盗得的其他财物被其丢弃。    

经湄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湄潭县湄江街道湄江南路华为授权体验店被盗财物价格合计5944元,茶乡广场“阿迪达斯”服装店被盗财物价格合计1542元。    

2020年7月5日,民警扣押了被告人舒前程放在家中的一个华为蓝牙音箱、一根耳机线、一根数据线、一张Nova7卡片、一件阿迪达斯外套及现金人民币130元。同年7月6日,民警将一个华为蓝牙音箱、一根耳机线、一根数据线、一张卡片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将一件阿迪达斯外套及现金人民币130元发还给被害人胡某某。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舒前程在遵义市汇川区长沙东路被巡逻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蓝牙音箱一个、耳机线一根、数据线一根、卡片一张、阿迪达斯外套一件、现金人民币130元;2.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满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人员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舒前程的供述;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文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前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前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前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舒前程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舒前程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永昌


2020年8月10日 

                                                    

附:1.被告人舒前程羁押于贵州省湄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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