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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友刚盗窃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舒友刚(绰号“钢丝脚”),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211023671,汉族,小学文化,种植业生产人员,住溆浦县桥江镇永兴街3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6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日被溆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友刚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舒友刚在溆浦县桥江镇永兴街舒某甲的家中盗得人民币400元。

2019年3月13日8时许,被告人舒友刚在溆浦县深子湖镇街上的湖南农村商业银行大厅内从被害人张某某上衣右口袋里扒窃一部苹果8PULS手机及夹在手机壳里的100元人民币。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舒某乙证言;

3.被害人舒某甲、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舒友刚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友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友刚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海平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舒友刚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视听光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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