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舒天佑、翟光旭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等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舒天佑(曾用名舒昌保),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85********,苗族,大专文化,农民,租住湖南省双峰县**镇**大厦**栋**单元**楼(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乡**组)。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19年8月15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翟光旭,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4********,瑶族,大专文化,农民,租住湖南省双峰县**镇**大厦**栋**单元**楼(户籍所在地住湖南省辰溪县**乡**居委会**组)。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19年8月15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天佑、翟光旭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舒天佑、翟光旭与胡某某(另案处理)系大学同学,胡某某在双峰县**镇**大厦**栋**单元**楼开办了一间制贩假证件、假印章的“工作室”。2018年11月,舒天佑、翟光旭来双峰县找胡某某学习、合作制贩假证件、假印章,并支付胡某某13000元。之后,胡某某负责接单,舒天佑负责伪造印章,翟光旭负责给假证件排版。2019年7月,胡某某提出不再合作,舒天佑、翟光旭向胡某某另外支付3000元,买下电脑、打印机等作案工具及原先伪造好的各类印章,继续在原工作室内从事制贩假证件、假印章活动。

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舒天佑、翟光旭伪造、买卖了:

1.持证人为黄某某等人、盖有安康市汉滨区**局等国家机关印章的国家机关证件18个;

2.持证人为郭某某等人、盖有**大学等事业单位印章的证件23个;

3.持证人为袁某某等人的身份证件3个;

4.中国人民解放军**部等武装部队印章162个;

5.**民政局等国家机关印章1720个。

综上,被告人舒天佑、翟光旭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1738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23个;伪造身份证件3个;买卖武装部队印章162个。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舒天佑、翟光旭被抓获。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舒天佑向双峰县公安局上缴违法所得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的假印章拓印等书证;2. 职业资格证、假证件照片;3.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4.搜查、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5.被告人舒天佑、翟光旭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天佑、翟光旭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情节严重;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身份证件;买卖武装部队印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买卖武装部队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舒天佑、翟光旭均系主犯且均系一人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

助理:颜霂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舒天佑、翟光旭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8册、职业资格证1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