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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安兵诈骗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925号 

  被告人舒安兵,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犯诈骗罪,2016年1月13日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诈骗罪,2017年8月28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诈骗罪,2019年5月27日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安兵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舒安兵在重庆市巴南区、綦江区、长寿区、涪陵区多次冒充驻村干部,以给被害人办理医保卡、贫困证为由,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6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舒安兵在重庆市巴南区中医院住院部楼内,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现金人民币400元。

2.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舒安兵在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住院部楼内,骗取被害人唐某甲现金人民币1900元。

3.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舒安兵在重庆市长寿区中医院住院部楼内,骗取被害人唐某乙现金人民币15000元。

4.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舒安兵在重庆市涪陵区中医院住院部楼内,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现金人民币2300元。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舒安兵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视频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易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唐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舒安兵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安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安兵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安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舒安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舒安兵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舒安兵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罗仕林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舒安兵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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