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舒序江,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沅陵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2月17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沅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沅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序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舒序江因被害人谢某某与其妻子张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因此与其发生过争吵,便心生气愤,欲教训一下谢某某。2020年2月17日早上,被告人舒序江将事先准备好的一把杀猪刀用布包好别在腰间,又拿了一把备用小刀放在自己裤子口袋内,步行至谢某某位于沅陵县**乡**村的木房家中,在谢某某家的厨房发现坐在地火炕旁生火的谢某某后,快步走向谢某某。谢某某发现舒序江后,起身拿起一旁的柴刀,后双方相互殴打。期间,谢某某持柴刀朝舒序江砍去,但被舒序江用左手挡了一下后,砍在舒序江左肩膀处;舒序江从腰间抽出杀猪刀,朝谢某某的腹部捅了一刀,后转身逃离。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系被他人用尖刀类锐器捅刺致伤,造成腹壁穿透伤、空肠裂伤、胃裂伤;网膜裂伤,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舒序江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携带的凶器两把刀具;
2.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邵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舒序江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提取、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序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序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序江主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舒序江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建国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舒序江现羁押于沅陵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检察卷宗壹册;
3.被告人作案携带的刀具贰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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