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五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舒建忠,男,195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宁洱县人(户口已被注销)。1982年1月6日,因越境盗窃经云南省思茅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决定劳动教养三年;1987年9月7日,因犯贩卖鸦片罪被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1986年11月30日起至1998年11月29日);同年10月12日投入景东监狱(现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1988年1月10日脱逃;2005年3月15日,因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关押于普洱监狱。
本案由云南省普洱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建忠涉嫌脱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987年10月12日,被告人舒建忠因犯贩卖鸦片罪被交付景东监狱(现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在刑罚执行期间,于1988年1月10日从景东监狱四队外役工地脱逃。在脱逃期间,因用“苏建国”的虚假身份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于2005年3月15日被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年10月20日交付云南省第二监狱执行刑罚。在刑罚执行期间,普洱监狱侦查人员发现,“苏建国”与舒建忠系同一人,其还涉嫌在普洱监狱服刑期间实施脱逃的犯罪行为,2019年11月30日将其押回普洱监狱关押,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原刑事判决书、罪犯脱逃报告表、立案决定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舒某甲、舒某乙、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舒建忠的供述和辩解;4.手印鉴定意见书;5. 对被告人舒建忠本人照片及其脱逃具体位置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建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建忠在服刑期间为逃避刑罚,从普洱监狱脱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建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舒建忠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被告人舒建忠所犯脱逃罪是在云南省第二监狱刑罚执行期间发现的漏罪,此罪系其在普洱监狱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的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雪娇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舒建忠现关押于云南省普洱监狱。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