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147号
被告人舒志家,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0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池州市**区**镇**村**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9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7日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2016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志家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舒志家到被害人黄某某在本市**街道**区**号1楼经营的**副食店,撬窗进入店内,窃得价值人民币12378元的中华(双中支)、云烟(紫)、红塔山等各品牌香烟和人民币300元。2019年9月22日,犯罪嫌疑人舒志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扣押被盗香烟16余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熊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舒志家的供述与辩解;
5.DNA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刑事提取笔录;
7.治安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志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志家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思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舒志家(电话:130*******)现被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