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942号
被告人舒文举,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0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街道**村**路**号。因盗窃分别于2005年6月30日、2005年9月5日、2007年1月11日、2007年11月8日、2007年12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十五日、十五日、十二日、十三日。因盗窃分别于2005年10月26日、2008年5月、2010年11月18日被宁波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一年、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4年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7年被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文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中午,被告人舒文举至本区**街道**村**号,采用螺丝刀撬锁方式进入**号出租房被害人王某某的家中,窃得笔记本电脑1台;随后又采用相同方式进入对面**号出租房被害人周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100余元、vivo手机1部及黄金项链1条(销赃得款人民币2000余元)。经鉴定,涉案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377元,其余财物价值均无法鉴定。
案发后,被告人舒文举上缴人民币5000元,用于退赔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扣押笔录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舒文举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文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文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文举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舒文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妍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舒文举现羁押于北仑区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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