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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斌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19〕269号

被告人舒斌,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10715091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大潭村31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6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溆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舒斌在溆浦县卢峰镇城南二桥桥头将一个海洛因毒品包子贩卖给吸毒人员夏某甲、夏某乙,得毒资200元;2019年8月10日前后被告人舒斌在溆浦县司法局前面路边将一个毒品包子贩卖给吸毒人员夏某甲、夏某乙,得毒资200元;2019年8月17日前后,被告人舒斌在溆浦县司法局前面路边将一个毒品包子贩卖给吸毒人员夏某甲、夏某乙,得毒资200元。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舒斌在溆浦县城环城路火车桥下面被溆浦县公安局观音阁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搜出13个海洛因可疑物,净重5.48克。经鉴定,13个海洛因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夏某甲、夏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舒斌的供述和辩解;4.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检验报告;4.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斌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将毒品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斌曾因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吴厚吉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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