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公诉刑诉〔2018〕61号
被告人**,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区**镇***村委会***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5月25日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有期徒刑三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7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5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2018年2月25日、2018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烤烟收购期间,被告人**以吴**拨打其电话导致其手机赌博输钱为由,向吴**索要人民币2800元;同年8月,被告人**以荀**未给其烤烟合同为由,在**乡***村***以暴力方式向荀**索要1700元;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以冯**未按其约定到**为由,在**区**乡**村委会***村至*****路段殴打冯**致冯双耳外伤性鼓膜穿孔达轻微伤的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利华
2018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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