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79********,汉族,专科毕业,工作单位金华市婺城区第一人民医院,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街**号**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1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方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88********,汉族,中专文化,工作单位金华炎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村**号,现住西关街道婺星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舒某某因炒房欠下累计860万元以上的债务,每月需要支付八万元以上的高额利息。为获取资金周转,舒某某明知丧失偿还能力,伙同在金华市婺城区婺州街202号从事房产中介的被告人方某甲,从阮某某、傅某某、张某甲等人(另案处理)借来高利贷的资金作为首付款,以叶某甲、严某某、梁某某、余某甲、韦某某、叶某乙、吴某某、王某甲、范某某等人的名义购买房产,先将首付款支付给被害人取得信任,承诺以办理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尾款从而骗取被害人将房产过户,待取得新的不动产权证后立即将所购房产向放贷人、小贷公司或银行作抵押获取贷款。而后舒某某并未将所贷资金用于偿还被害人尾款,而是用于归还所借的高利贷首付款、其他个人债务及给予代买人的好处等。被告人方某甲明知被告人舒某某负债累累,为持续赚取中介费和超出卖房人底价的房款,连续为舒某某联系购买房产。在房产买卖交易过程中,方某甲明知舒某某是实际购买人而不告知被害人,明知舒某某将过户后的房产立即向他人作抵押而向被害人虚构代买人已去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明知舒某某将所贷资金用于其他用途而以各种理由为舒某某拖延,从而造成被害人的尾款损失。被告人舒某某通过被告人方某甲在金华市区陆续购买了10余套房产,目前无能力支付被害人的尾款累计112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用叶某甲的名义,以164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害人毛某某位于工商城汽摩配住宅楼*幢*单元***室的房产,后将该房产抵押给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莎公司)贷款160万元,未偿还尾款33万元。
2. 2019年4月,用严某某的名义,以165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害人彭某某位于苏某某南***幢***室的房产,后将该房产抵押给稠州银行贷款115万元,未偿还尾款25万元。
3. 2019年6月13日,用梁某某的名义,以178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害人丑某某位于东方前城**幢*单元***室的房产,后将该房产抵押给浪莎公司贷款140万元,未偿还尾款123万元。
4. 2019年6月28日,用余某甲的名义,以205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害人陈某某位于世纪新城*幢*单元***室的房产,后将该房产抵押给张某乙贷款150万元,未偿还尾款160万元。
5. 2019年7月10日,用韦某某的名义,以177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害人吕某某位于通园小区****室的房产,后将该房产抵押给斯某某贷款120万元,未偿还尾款125万元。
6. 2019年7月16日,用叶某乙的名义,以178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害人郑某甲位于青春小区*幢*单元***室的房产,后将该房产抵押给张某某贷款110万元,未偿还尾款128万元。
7. 2019年7月19日,用严某某的名义,以193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害人郎某某位于金正花园*幢*单元***室的房产,后将该房产抵押给余某乙贷款120万元,未偿还尾款138万元。
8. 2019年7月24日,用吴某某的名义,以193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害人李某某位于李渔东路东华家园**幢*单元***室的房产,后将该房产抵押给张某丙贷款140万元,未偿还尾款133万元。
9. 2019年8月1日,用王某甲的名义,以197万元价格购买被害人叶某某位于八一南街金桂院*幢*单元***室的房产,后将该房产抵押给浪莎公司贷款150万元,未偿还尾款137万元。
10. 2019年8月6日,用范某某的名义,以185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害人严某某位于青春小区西*幢*单元***室的房产,后将该房产抵押给张某丙贷款140万元,未偿还尾款125万元。
2019年8月14日1时许,被告人舒某某被民警传唤归案。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方某甲被民警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不动产权属查询单、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融资合同、借据、银行账户明细、协查通知书、查封清单、不动产权证、房屋居间买卖合同、收条、欠条、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清单、聊天记录、抵押贷款资料、在职证明、收入证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刘某某、王某甲、严某某、吴某某、范某某、梁某某、林某某、陈某某、钱某某、郑某乙、叶某甲、阮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张某丙、王某乙、章某某、张某某、余某乙、张某乙、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叶某某、郎某某、李某某、严某某、丑某某、吕某某、郑某甲、陈某某、彭某某、毛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舒某某、方某甲的某某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伙同被告人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贤杰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方某甲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五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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