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舒某某、曹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诉〔2020〕587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街**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街**号**号)。因盗窃,2013年4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曹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1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街**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舒某某、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舒某某、曹某某经预谋后窜至本区左岭新城**社区**栋**单元楼下,由被告人舒某某实施盗窃,被告人曹某某在一旁望风,共同将李某某停放的价值人民币1933元的一辆绿佳牌电动车盗走,随后逃离现场。

2、2020年5月1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舒某某、曹某某又窜至本区九峰街明畅里**期**栋**单元楼下,采取上述方法,共同将郑某某停放的一辆黄鹤牌电动车盗走,随后逃离现场,后将窃取的黄鹤牌电动车予以销赃。

3、2020年5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舒某某、曹某某窜至本区九峰街同安里**期**栋后面的停车棚内,采取同样方法,共同将孙某某停放的一辆圣宝龙牌电动车盗走,随后逃离现场,后将窃取的圣宝龙牌电动车予以销赃。

4、2020年5月19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舒某某、曹某某再次窜至本区左岭新城**社区**栋楼下的停车棚内,采取同样方法,共同将严某某停放的价值人民币700元的一辆筑慧牌电动车盗走,随后逃离现场,后将窃取的筑慧牌电动车予以销赃。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舒某某、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舒某某、曹某某的住所查获上述被盗的绿佳牌电动车。案发后,被告人舒某某、曹某某已分别退赔被害人郑某某、孙某某、严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报案材料及陈述;3、视听资料;4、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视频截图、收条、谅解书等书证;6、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6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仁超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7143****);

2、卷宗贰册、光盘肆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