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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梁某某盗窃)(公开版)_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Z1102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以上均自报)。2009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5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6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2017年5月18日因吸毒及容留他人吸毒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4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限期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舒某某到我市坦洲镇同胜大街二巷8号门口,盗窃被害人余某雄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7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2、同年3月4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伙同“光头”(另案处理)到我市坦洲镇十四村泰某某路24号固始鹅块光山菜门前人行道,盗窃被害人陈某填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南狮王牌电动三轮车(无法核价),得手后逃离现场。

3、同年3月8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舒某某、梁某某伙同唐世某某(另案处理)到我市坦洲镇神利某某二巷25号外,盗窃被害人杨某琼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粉红色电动车(无法核价),得手后逃离现场。

4、同年4月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舒某某伙同“罗老板”(另案处理)到我市坦洲镇神利某某50号一楼楼梯间,盗窃被害人黄某清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新蕾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60元)及被害人丰某妹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本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3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5、同年4月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到我市坦洲镇七村英某某三巷2号旁边小巷,盗窃被害人蔡某伟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豪晨牌电动车(无法核价),得手后逃离现场。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舒某某、梁某某在我市坦洲镇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缴获被告人梁某某一件作案时穿着的上衣。归案后,被告人舒某某、梁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破案后,赃物均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梁某某单独或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舒某某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梁某某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舒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某某,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舒某某、梁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舒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检察官助理 余**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舒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电子卷宗1份、散页6张;

3、视听资料2份;

4、《认某某具结书》2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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