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61986********,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区**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于2019年11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舒某某、罗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舒某某等人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三东大道名门夜宴ktv停车场与被害人冷某某、王某某、贺某某、刘某某等人发生口角纠纷,继而发生打斗,后逃离现场。期间,被告人罗某某、舒某某各持伸缩棍1条将被害人冷某某、王某某、贺某某打伤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冷某某、王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被害人贺某某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舒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罗某某伙同同案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罗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夏祥超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0306****;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05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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