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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胡建等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舒某某(别名舒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亭**号**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嘉滨路**号**幢**)。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建(绰号“弯刀”),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7月12日被原重庆市合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18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街**号附**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街**苑**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号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胡建、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下旬,被告人舒某某、胡建、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合伙在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新场街131号门市内开设赌场,聘请曹某某、陈某某洗牌,以麻将牌“打豹子”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获利2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舒某某、胡建、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胡建、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胡建、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五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五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舒某某、胡建、周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舒某某、胡建、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舒某某有期徒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胡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林

检察官助理:潘磊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胡建、周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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