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舒某某、胡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二部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89********,汉族,本科毕业,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街道办事处**社区**号楼**单元**室。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2018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固始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90********,汉族,本科毕业,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社区**组,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胡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舒某某沈某某(另案处理)处非法获取“精英官邸签约明细表(日报表格式)”“兰庭公馆1.2期日报明细表(日报表格式)”“国源新天地签约明细表(日报表格式)”、“秀水御园签约明细表(日报表格式)”、“公园首府认购明细表2.16”、“根亲名苑日报明细表(1)”“兰庭公馆3期日报明细表(日报表格式)”小区业主信息。其中: “精英官邸签约明细表(日报表格式)”“兰庭公馆1.2期日报明细表(日报表格式)”“国源新天地签约明细表(日报表格式)”、“秀水御园签约明细表(日报表格式)”、“公园首府认购明细表2.16”、“根亲名苑日报明细表(1)”是内容为“小区名称、姓名、楼号、房号、面积、联系方式”的公民个人信息,共4833条;“兰庭公馆3期日报明细表(日报表格式)”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为财产信息,共699条。

2019年3月,被告人舒某某在固始县“**房地产中介有限**司”上班期间,以3988元的价格将“秀水御园签约明细表(日报表格式)”、“精英官邸签约明细表(日报表格式)”“国源新天地签约明细表(日报表格式)”小区的信息出售给其**司老板高某某(另案处理)。同年4月,高某某向舒某某提供“华侨名苑”小区业主信息。“秀水御园签约明细表(日报表格式)”、“精英官邸签约明细表(日报表格式)”“国源新天地签约明细表(日报表格式)”、“华侨名苑”是内容为“小区名称、姓名、楼号、房号、面积、联系方式” 的公民个人信息,共1867条。

2018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在固始县“家装**”公司上班期间,接受该店老板吴某甲(另案处理)委托,以1240元的价格向舒某某购买 “公园首府”、“兰庭公馆”、“唐城美景”、“国源新天地”、“精英官邸”、“秀水御园”小区业主信息,并将信息拷贝至公司前台电脑上。其中,“公园首府”、“兰庭公馆”、“唐城美景”、“国源新天地”、“精英官邸”、“秀水御园”是内容为“小区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的公民个人信息,共5141条。

2019年6月,成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成立“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某某将 “兰庭公馆mm”小区业主信息提供给张某甲,将 “兰庭公馆mm”和 “华侨名苑”小区业主信息提供给某某。2019年7月,胡某某在成某某的委托下,以1800元的价格(未实际支付)向舒某某购买 “根亲名苑日报明细表(1)”、“公园首府认购明细表2.16”、“国源新天地签约明细表(日报表格式)”、“华侨名苑”、“精英官邸签约明细表(日报表格式)”、“兰庭公馆1.2期日报明细表(日报表格式)”、“秀水御园”小区业主信息,并将这些信息提供给成某某。 “兰庭公馆mm”是内容为“小区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的公民个人信息,共540条;“根亲名苑日报明细表(1)”、“公园首府认购明细表2.16”、“国源新天地签约明细表(日报表格式)”、“华侨名苑”、“精英官邸签约明细表(日报表格式)”、“兰庭公馆1.2期日报明细表(日报表格式)”、“秀水御园”是内容为“小区名称、姓名、楼号、房号、面积、联系方式”的公民个人信息,共5229条,其中:“华侨名苑”的公民个人信息为396条。

2019年8月26日,舒某某经公安机关于固始县**房产公司**店内书面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8月29日,胡某某经公安机关于固始县**商贸公司内书面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情况、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沈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张某乙、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舒某某胡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提取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胡某某二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二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胡某某二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向他人提供或者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舒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舒某某胡某某二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舒某某胡某某二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舒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红梅

检察员:刘玉娟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其中1卷41页,2卷157页,3卷71页,4卷126页,5卷161页,6卷197页;随卷移送材料1册;随卷移送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