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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谭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武胜县,居民身份号码:512928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武胜县,居民身份号码:5129281954********,汉族,文盲,住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武胜县,居民身份号码:512928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武胜县,居民身份号码:512928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住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岳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武胜县,居民身份号码:512928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武胜县**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武胜县,居民身份号码:5116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谭某某、岳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舒某某、张某某、谭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岳某某在博白县亚山镇浦清高速四标三号梁场与到现场处理问题的被害人凌某某发生争吵后,上述被告人有的持械有的用拳脚殴打凌某某,致使被害人凌某某的脸部、膝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凌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岳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谭某某、岳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高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谭某某、岳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舒某某、谭某某、岳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被告人舒某某、岳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彤瑛

检察官助理:覃丽敏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谭某某、岳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件卷宗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5、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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