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21983********,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宁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湖北省公安县人,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宁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舒某某因缺钱心生以女性身份和他人谈恋爱骗取他人钱财的歹意并告知其妻子郑某某。2月底,被告人舒某某通过婚恋网站有缘网结识了在有缘网上想找对象的被害人余某某。被告人舒某某以虚假女性身份“杨某某”添加余某某为微信好友,后舒某某以“杨某某”的身份与余某某确定恋人关系。期间,舒某某编造去磁窑找余某某、自己姐妹过生日需要钱的虚假事实,骗取余某某多次转账,之后为了让余某某放松警惕以便骗取更多钱财,舒某某便让郑某某冒充“杨某某”通过语音、视频与余某某聊天。郑某某按照舒某某的意思,发送微信语音编造自己(杨某某)因喝酒导致胃粘膜脱落胃出血急需住院治疗的虚假事实,期间余某某通过微信向舒某某多次转账,发红包,共计11635.59元。钱到手后,舒某某将余某某的微信拉黑。目前犯罪嫌疑人舒某某、郑某某已将骗取的11635.59元钱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结婚证、微信聊天截图、转账截图、收到条、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舒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余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高召岭
万欣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舒某某、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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