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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陈某某滥伐林木案)_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22624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住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三穗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被三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三穗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226241985********,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住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三穗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被三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三穗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

本案由三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陈某某嫌滥伐林木,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左右,舒某某、陈某某伙以600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购买了位于三穗县**镇**村**组“**坡”的一幅马尾松林木。购买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采伐工人杨某某、刘某某、杨某甲持油锯将林木全部采伐完毕,并制成2米长的原木出售。2020年4月13日经三穗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滥伐树种为马尾松,株数54株,蓄积为20.2932立方米。

2、2019年5月左右,舒某某以320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购买了位于三穗县**镇**村**组“青坡弯头”的一幅杉木林。2019年6月,舒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采伐工人杨某某、刘某某、杨平某甲持油锯将购买的林木全部采伐完毕并制成2米长的杉原木,雇请马客舒某某、舒某甲驮运木材至公路边堆放,之后将木材拉运至镇远县**镇**解板厂出售。2020年1月1日,经三穗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滥发林木树种为杉木,共计104株,蓄积12.2824立方米。

3、2019年5月,舒某某、陈某某合伙以6600元的价格向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四兄弟和吴某某、吴某戊、吴某戌三兄弟家购买了位于三穗县**镇**村**组“**榜”的一幅马尾松林木(共7户,吴某甲四兄弟共计4200元、吴某某1000元、吴某戊400元、吴某戌1000元)。2019年6月6日,舒某某、陈某某以山主吴某乙的名义办理了蓄积为8.34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雇请采伐工人杨某某、刘某某、杨某甲持油锯将购买的林木全部采伐,并制成2米长的原木后,雇请驾驶员唐某某拉运出售。在采伐过程中出现超方采伐。2019年12月16日,经三穗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滥伐林木树种为马尾松,共计25株,超方采伐蓄积为15.6975立方米。

4、2019年6月左右,舒某某以11850元的价格向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三兄弟和吴某己、吴某庚、吴某壬三兄弟购买了位于三穗县**镇**村**组“**对门坡”的一幅马尾松林木(共6户,杨某乙和杨某丙共1100元、杨某丁2100元、吴某己4500元、吴某庚2800元、吴某壬1350元)。2019年9月,舒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采伐工人杨某某、刘某某、杨某甲持油锯将购买的林木全部采伐完毕并制成2米长的原木,雇请驾驶员杨顺锋将木材拉运至镇远县青溪镇三桥石解板厂出售。2019年12月16日,经三穗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滥伐林木树种为马尾松,共计115株,蓄积48.8520立方米。

5、2019年6月,舒某某、陈某某合伙以15200元的价格向吴某文、吴某江、张某某三家购买了位于三穗县芭蕉村茶吊组“七星坡”的一幅杉木林(吴某文9000元、吴某江5600元、张某某600元)。2019年10月,舒某某、陈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采伐工人杨某某、刘某某、杨某甲持油锯将购买的林木全部采伐,并制成2米长的原木,雇请马客舒某甲、舒某乙驮运木材至公路边堆放,雇请驾驶员杨某锋将木材拉运至镇远县**镇**解板厂出售。2019年11月22日,经三穗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滥伐林木树种为杉木,共计248株,蓄积27.6480立方米。

6、2019年6月,舒某某、陈某某合伙以4000元的价格向吴某文购买了位于三穗县**镇**村**组“**弯头”的一幅杉木林。2019年6月,舒某某、陈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采伐工人杨某某、刘某某、杨某甲持油锯将购买的林木全部采伐并制成2米长的原木,雇请舒某甲、舒某乙、舒某丙将木材驮运至公路边堆放,之后雇请驾驶员王某锋拉运出售。2019年12月16日,经三穗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滥伐林木树种为杉木,共计135株,蓄积14.9715立方米。

7、2019年6月,舒某某、陈某某合伙以8200元的价格向杨某华、杨某成、杨某祥、杨某军四兄弟购买了位于三穗县**镇**组“**弯头”的一幅杉木林。2019年6月舒某某、陈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采伐工人杨某某、刘某某、杨某甲持油锯将购买的林木全部采伐,并制成2米长的原木,雇请马客舒某甲、舒某乙驮运木材至公路边堆放,之后雇请驾驶员王某锋将木材拉运至镇远县**镇**解板厂出售。2019年12月16日,经三穗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滥伐林木树种为杉木,共计174株,蓄积23.2812立方米。

8、2019年7月左右,舒某某以2000元的价格向吴某雷购买了位于三穗县**镇**村**组家“**湾”的一幅杉木林。购买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采伐工人杨某某、刘某某、杨某甲持油锯将林木全部采伐完毕,并制成2米长的原木出售。2020年4月13日经三穗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滥伐的树种为马尾松,株数50株,蓄积为8.005立方米。

9、2019年夏,舒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向杨某荣、杨某权两兄弟购买了位于三穗县**镇**村**组“**坡”的一幅杉木林。购买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采伐工人杨某某、刘某某、杨某甲持油锯将林木全部采伐完毕,并制成2米长的原木后出售。2020年4月13日经三穗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滥伐的树种为马尾松,株数63株,蓄积为5.7015立方米。

10、2019年9月,舒某某以3600元的价格向杨某炳、杨某宇、杨某隆三兄弟购买了位于三穗县**镇**村“**坡”的一幅马尾松林木。2019年10月8日,舒某某以山主杨某炳的名义办理了蓄积为6.95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雇请采伐工人杨某某、刘某某、杨某甲持油锯将购买的林木全部采伐,并制成2米长的原木,雇请驾驶员杨某勇将木材拉运至镇远县**镇**解板厂出售。在采伐过程中舒某某超方采伐。2020年1月1日,经三穗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滥伐林木树种为马尾松,共计13株,超方采伐蓄积为5.6418立方米。

11、2019年9月,舒某某以1800元的价格向李某江购买了位于三穗县**镇**村**组“**湾”(地名)的一幅马尾松林木。2019年9月3日,舒某某以山主李某江的名义办理了林木蓄积为6.95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雇请工人持油锯将林木全部采伐完毕并制成2米长的原木后出售。过程中出现超方砍伐。2019年10月25日经三穗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滥伐林木树种为马尾松,共计89株,超方采伐蓄积为29.35立方米。

12、2019年10月,舒某某以2000元的价格向王某辉、王某锋两兄弟购买了位于三穗县**镇**村**组“**冲”(地名)的一幅马尾松林木。2019年10月中旬,舒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采伐工人杨某某、刘某某、杨某甲持油锯将林木全部采伐完毕并制材成2米长的原木,雇请驾驶员杨某锋将木材拉运出售。2020年1月16日经三穗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舒某某滥伐林木树种为马尾松,共计80株,蓄积为31.456立方米。

舒某某滥伐林木蓄积共243.1801立方米,陈某某滥伐林木蓄积共101.891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江、唐某发、杨某木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舒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陈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穗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张忠

                               2020年5月26

                                  

附件

1.被告人舒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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