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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项某某等容留卖淫案)_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检公诉刑诉〔2019〕271号

被告人舒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93********,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村**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项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街道**里小**幢**单元**室。2010年6月7日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小黑”,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90********,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镇**路**号。2008年9月16日因诈骗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6月27日因吸毒被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绰号“傻逼”,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6********,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3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绰号“山哥”,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7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项某某、张某某、徐某甲、邱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2019年10月6日、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舒某某、项某某、张某某、徐某甲、邱某某共同出资承租衢江区樟潭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容留徐某乙、严某某、方某某、腾某某、吴某某等卖淫女卖淫,卖淫所得与卖淫女按约定比例分成,从中获利。被告人舒某某占股25%,被告人项某某占股26%,被告人张某某和徐某甲占股30%,被告人邱某某占股19%,非法获利按各被告人占股比例每天进行分成。被告人舒某某负责介绍接待嫖客、安排卖淫女卖淫、收取嫖资、卖淫获利分成等;被告人项某某负责招募卖淫女、介绍嫖客、打扫卖淫场所卫生等;被告人张某某负责介绍嫖客;被告人徐某甲负责介绍嫖客等;犯罪嫌疑人邱某某负责介绍嫖客等。2019年3月19日19时许,严某某、方某某与梁某某在**小区**幢**单元**室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至2019年3月19日,五被告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7000余元。

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舒某某、项某某、张某某、徐某甲、邱某某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租房合同等;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吴某某、滕某某、方某某、严某某、黄某某、崔某某、梁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舒某某、项某某、张某某、徐某甲、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项某某、张某某、徐某甲、邱某某结伙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舒某某、项某某、徐某甲、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舒某某、项某某、张某某、徐某甲、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胜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项某某现押衢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徐某甲、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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