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8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2017年7月20日因犯非法占用农业地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鲁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81966********,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伪证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鲁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8年12月份,被告人舒某某在崇州市三江镇宋桥村通过土地流转方式取得约76亩农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20年。2013年左右,被告人舒某某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将流转取得的宋桥村9组部分农用地,用水泥硬化后修建厂房用于出租牟利,后于2015年2月份被崇州市国土资源局查处。经成都金川测绘服务有限公司测绘,被损毁的基本农田面积为11.69亩。截止目前,涉案基本农田原貌尚未恢复。
2、2015年年初,被告人舒某某非法占用宋桥村9组的农用地被崇州市国土资源局、崇州市公安局立案调查,被告人舒某某为逃避行政、刑事责任,通过制作虚假的协议、合同和采用贿买的方式指使宋某甲、宋某乙、严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其顶包逃避处罚,致使三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3、2013年,被告人鲁某某伙同舒某某、陈某某(二人均已被判处刑罚)为了赚取非法利益,以每亩2000元的价格从崇州市三江镇宋桥村4组村民处租得9.97亩农用地,并将其中7.91亩基本农田用水泥硬化后修建厂房,2014年1月以210万的价格转让给他人用于家具生产,事后每人分得约15万余元非法所得。 截止目前,涉案基本农田原貌尚未恢复。
案发后,被告人舒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鲁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单独或相互伙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修建厂房,改变被占用农用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被损坏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舒某某为逃避追究责任,制作虚假合同并指使他人作伪证,致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妨害作证罪追究舒某某的刑事责任,同时数罪并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鲁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舒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舒某某、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勇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舒某某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以及《起诉书》等诉讼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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