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舒某某,绰号“阿伟”,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富顺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富顺县公安局逮捕,同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住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赖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女,1992年1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银行宿舍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舒某某、宋某某、黄某某等人共同建立闲聊群“开心娱乐3跑2”。被告人舒某某、宋某某、黄某某等人将赌博人员拉入闲聊群“开心娱乐3跑2”中,组织群成员利用“熊猫麻将”APP为载体“打麻将”、“跑得快”进行赌博,打麻将3元一分,打跑得快2元一分,大赢家赢上10分以上就发4元的房费,两个赢家如果赢得一样多,就每人发2元的房费 。被告人舒某某、宋某某、黄某某等人通过收取房费的形式牟利。其中,被告人舒某某(群昵称:阿伟)是该群群主,主要管理该群,处理该群运行中的各项事务收取房费,分配营利等;被告人宋某某(群昵称:A宋湘湘)、黄某某(群昵称:路太远)负责管理群成员,代发红包、奖励等事项;被告人舒某某的女朋友肖某某(群昵称:A福利管理)在群里帮助收取房费、发放福利;另外,该群成员中的赖某某(群昵称:柚子不诱)、郭某某(群昵称:Sad。君子)、杨某某(群昵称:空港)为该群拉赌客、发展会员,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该群在组织群成员赌博期间,共计收取房费523258元,全部由群主舒某某进行分配发放,发给被告人赖某某服务费24290元,发给被告人郭某某服务费23933元,发给杨某某(另案处理)服务费8356元,剩余的466679元全部分发给了舒某某、宋某某、黄某某等人。2019年12月底该闲聊群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被告人舒某某、宋某某、赖某某、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肖某某、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舒某某退回赃款76679元,被告人肖某某退回赃款130000元,被告人宋某某退回赃款130000元,被告人黄某某退回赃款130000元,被告人赖某某退回赃款24290元,被告人郭某某退回赃款23933元,杨某某(另案处理)退回赃款83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7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拘留证、 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3.证人郑某某、付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舒某某、宋某某、黄某某、肖某某、赖某某、郭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7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宋某某、黄某某、肖某某、赖某某、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闲聊群”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且被告人舒某某、宋某某、黄某某、肖某某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赖某某、郭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舒某某、宋某某、赖某某、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肖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某某、宋某某、黄某某、肖某某、赖某某、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舒某某、黄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至三万元;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至三万元;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至三万元;建议对被告人赖某某、郭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至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龚清勇
检察官助理:刘 畅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舒某某现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另外五被告人均取保候审在家,黄某某电话:1828108****、宋某某电话:1899001****、肖某某电话:1527346****、赖某某电话1776679****、郭某某电话:1580820**** 。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7张、起诉书5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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