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住洞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1月3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舒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住洞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1月3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住洞口县**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6日被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1月3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舒某某、许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2月15日第一次退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4月30日第二次退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第一次自2019年2月3日延长至2月17日;第二次自2019年4月16日延长至4月30日;第三次自2019年7月1日延长至7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6日下午,因罗某丙与杨某辛发生交通事故一事,罗某丙的叔叔罗某甲、罗某乙与罗某某的表兄弟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刘某某等人一起开车前往本县**镇**村杨某辛家里问取医疗费用,双方发生争执,杨某辛的父亲杨某甲遂电话联系村支部书记杨某丙,要求杨某丙和村主任杨某乙调解处理,杨某丙到达现场与刘某某等人发生言语争论及肢体冲突,后杨某丙电话告诉其儿子杨某丁,说其被人打,杨某丁赶到现场后与刘某某、许某甲、许某乙发生扭打,杨某丁因掉入水渠便回家更换衣服。此时杨某甲向洞口县竹篙塘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问明双方当事人发生冲突打架的具体情况后,即要求双方当事人一同前往派出所处理,杨某丙不同意坚持要在现场处理好,民警遂要求罗某某亲属方去派出所,罗某某亲属方表示同意,就在民警要求许某甲、许某乙等人上车准备离开时,同案人袁某某(另案处理)在人群中对杨某丁大声喊问“是谁打了你的爷”,杨某丁指着许某甲,被告人黄某某、舒某某和同案人许某丙(身份未查实)等人就对许某甲、许某乙进行殴打,许某甲及其弟许某乙还手应对,许某甲用匕首刺伤许某丙的臀部,因场面混乱人员众多,民警极力制止无法控制局面,民警便将许某乙控制约束上车,被告人黄某某、舒某某继续追打许某甲,许某甲在逃跑过程中,掉入了路边的水渠,许某甲便躲藏在水渠的桥下,被告人黄某某、舒某某等人则向许某甲投掷泥块、砖块等物,许某乙见其哥许某甲被人追打,于是上前劝阻,黄某某、舒某某等人持匕首刺伤许某乙耳朵及头部,许某甲见其弟许某乙被人围殴就爬出水渠,双方发生打斗,期间许某甲持匕首将舒某某刺伤。经法医鉴定,舒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黄某某、许某甲、许某乙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舒某某、许某甲和同案人袁某的供述;2.证人许某乙、杨某甲、杨某乙、罗某甲、刘某某、罗某乙、王某某、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袁某甲等人的证言;3.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情况说明、提取笔录、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4.通话详单、开户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6.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舒某某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刑满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肖靖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舒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洞口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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