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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6050号 

  被告人舒某甲,曾用名舒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86********,汉族,小学,浙江省兰溪市人,家住浙江省兰溪市****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舒某甲在劳务市场找临工的时候认识柯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舒某甲按照柯某某的安排在工商部门办理出来三套营业执照正副本(**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后被告人舒某甲以1500元的价格将三套营业执照正副本卖给柯某某。

被告人舒某甲于2020年6月4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浙江省企业基本信息、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柯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舒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甲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舒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晓琴

检察官助理:龚捷

(院印)

2020年8月31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舒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家住兰溪市**乡北**村**号,联系电话:131*******)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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