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住岑巩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7月30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舒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时许,被告人舒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汪某某,由岑巩县大有镇大坪小区往岑巩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思羊线(思南-羊坪)176km+100m处(岑巩县东旭医药公司门口路段)时,未确保安全车速,操作措施不当,致车辆侧翻,造成驾乘人员舒某某、汪某某受伤,汪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岑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在此事故中,舒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汪某某不承担责任。经怀化市博爱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舒某某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舒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舒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疾病证明书等书证;2.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尸体检验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怀化市博爱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案发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舒某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舒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定乾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舒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9885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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