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0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街弄**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意见,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舒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9时25分许,被告人舒某某驾驶湘******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在长沙市开福区**路**路交叉路口由南往东右转弯行驶时,遇被害人刘某乙驾驶无牌两轮电动车沿芙蓉北路辅道内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行驶至该路口,因被告人舒某某驾车忽视安全、驾车拐弯未让直行车先行等原因,发生湘*****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右侧与无牌电动车相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刘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舒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舒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发生交通事故后,马上拨打报警电话并在接受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刘某乙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投案经过、户籍信息、当事人驾驶证、车辆等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刘某甲证言;3.被告人舒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舒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舒某某到案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刘某乙家属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舒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金戈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舒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0745****)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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