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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92********,汉族,高中肄业,系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员。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鄂城区**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舒某某驾驶鄂A****6小型轿车沿京广线106国道鄂黄大桥连接线行驶到葛山大道恒新机动车检测中心路段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与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杨某某(男,殁年47岁)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舒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舒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当事人血样(尿液)提取登记表、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晓鹏

检察官助理:高灵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鄂州市鄂城区**镇**路**号,联系电话15172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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