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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舒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和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村第**村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查明:

2020年8月3日7时30分许,被告人舒某甲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乘其女儿舒某乙,沿S330线由潭市方向往湘乡市区方向行驶,途经S330线197.3KM地段时,与前方道路上的行人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了车辆受损、被害人刘某某受伤后于当日医治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湖南省锦程司法鉴定中心(2020)病理字第13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湘公(交)[2020]第0507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舒某甲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舒某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家属人民币138000元,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案发后,被告人舒某甲即在事故现场抢救伤者并等待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舒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司法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舒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燕辉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湘乡市潭市镇**村第**村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9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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