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621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 组。被告人舒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7日5时52分许,被告人舒某某在苏州市虎丘区枫桥街道东浜社区门口驾驶苏ER****小型客车由南向西左转弯过程中偏左驶入由西向东右侧车道内,其车前部与由西向东正常直行至上述事发地点的被害人姚某某所骑无号牌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姚某某倒地受伤,二车受损;后被害人姚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舒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姚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被告人舒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等;
2.书证:收条、谅解书等;
3.证人邱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舒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方鹏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舒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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