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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舒**,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小学文化,农民,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9月1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日18时29分许,被告人**无摩托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加油站*路段时,与自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袁**发生碰撞,致舒**、袁**受伤,车辆损坏之道路交通事故。袁**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日死亡。**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舒**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袁**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舒**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2、证人胡**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舒**的供述;

4、**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禹伸

2020年10月 22日

附:1、被告人舒**现取保候审在家;

2、 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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