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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传播性病案)_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舒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溆浦县人,身份证号码4330241968********,汉族,不识字,无业,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桥**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组)。被告人舒某某曾因卖淫,于2018年7月20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舒某某在郎溪县**镇**社区“**浴室”205包间内,为浴室顾客金某某提供有偿按摩及手淫服务,在此过程中金某某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舒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严重性病且未治愈的情况下,仍然在商量好价格后向金某某提供了性交的卖淫服务,后被侦查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行政案件卷宗、宣城市拘留所入所健康检查表、体检表、郎溪县中医院检验报告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李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郎溪县公安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严重性病而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舒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具有行政处罚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舒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  欣

检察官助理:胡安苗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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