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6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小区**栋**,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经醴陵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醴陵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有关规定,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被告人舒某某经商人肖文介绍与时任**市**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马某乙认识,被告人舒某某自称为“红三代”且本人也是部队干部,通过关系可以帮助马某乙进行职务晋升,后从被告人舒某某、肖某某、以“跑关系”为由从马某乙处骗取6万元现金,被告人舒某某分得2万元。此后,被告人舒某某长期与马某乙保持联系、拉近关系,不时向马某乙透露出自己关系很广、背景很深,时而为马某乙介绍一些所谓可以帮助其晋升的人认识,被告人舒某某假冒大校多次身穿其从网上购买的两杠四星军装,与马某乙见面,获取了马某乙的信任。2011年被告人舒某某以“跑关系”协调为由从马某乙处骗取现金30万,后于2012年以购房缺钱为由从马某乙处借取40万元(该款项实际被舒某某用于母亲治病及日常开支),2013年以购车缺钱为由从马某乙处借取8万元(该款项实际被舒某某用于母亲治病及日常开支)。直至被告人舒某某被抓获止,共计从马某乙处骗取32万元整,并将骗取的32万元挥霍一空。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舒某某被醴陵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军大衣、军常服、短袖军衬衫、长袖军衬衫、军装领导、军皮带、臂章、军无袖毛背心、军长裤、快拨枪套、军训练服、军大盖帽;2书证:户籍资料、现场照片16张、银行流水、住院结算单、工作证明、接报案登记表、提取笔录、借条;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甲、全某某、曾某某、李某某的证词;4、被害人的陈述:马某乙的证词;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通过将自己“包装”成部队高干,虚构身份事实冒充军人骗取被害人马某乙人民币32万元,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且其冒充军人骗取财物数额巨大,根据择一重罪处断原则,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飞良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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