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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3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源县**乡**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2月22日。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2时34分,被告人舒某某醉酒(经鉴定:舒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86mg/100mL)驾驶粤SS6****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凤岗镇水岸山城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情况,建议对被告人舒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茜

2020年3月31日

附:

1、​ 被告人舒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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