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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18时48分许,被告人舒某某在驾驶资格已被注销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从泸县玄滩镇行驶至泸荣路21KM+100M处,见有民警设卡检查酒驾,为逃避查处,趁民警不备冲卡逃脱,后在家中被抓获。舒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经鉴定,舒某某当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建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地址:泸县**镇**村**组**号,电话:1580848****;

2、侦查卷宗2册、散页材料18页、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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