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舒**,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现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乡,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21时21分许,被告人舒**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青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01省道东风村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舒**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1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电子数据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舒**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法院
检察员:田新娟
(院印)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舒**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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